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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城市公交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智能视频和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用。
两客一危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在通知所附的行动中,*行动方案就是《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与12月3日,安委会召开的会议要求类似,《行动方案》要求2017年以来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运营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大型城市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运车辆、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应当**改造升级。
目前的主要着眼点是驾驶员状态监测,在8月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中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驾驶员监测是标配,前向碰撞预警和车道偏离预警则是选配功能。但实际执行,似乎都是标配。
营运客运汽车安全及防护装置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发挥人防物防技防对道路运输安全的支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乘客侵扰攻击驾驶员导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行动任务
(一)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实时报警。
(二)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有效避免乘客侵扰攻击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行为,大幅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运输安全事故。
三、行动措施
(一)部署开展摸底调研工作。
1.*组织开展摸底统计和调研座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部有关部署,*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本地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城市公共汽电车安装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情况;组织有关运输企业开展座谈调研,深入了解运输企业安装的智能视频装置型号、性能、使用情况,以及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形式等,为专项行动开展打好基础。有关情况要按照部署及时上报。
(二)推广应用智能视频装置。
2.明确智能视频装置配备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文件明确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要求,发布符合要求的智能视频装置名单,供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安装,引导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装置,不得或变相智能视频装置的型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安装的智能视频装置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严把新车前装准入关。新进入市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应当前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装置,未前装的不得投入运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召集本辖区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项宣贯布置会议,明确新购置车辆或更新车辆时,应当购买前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智能视频装置的车辆。
4.加快在用车辆视频的改造升级。要积极推动在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和“两客一危”车辆视频装置的改造升级,指导运输企业积极联系运营服务商改造升级车载终端和平台,实现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自动、实时报警。2017年以来发生较大等级以上事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和“两客一危”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运营车辆安装智能视频装置,大型城市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运车辆、重型危险货物运输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应当**改造升级。
5.规范数据传输。要指导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JT/T 1077—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讯协议》(JT/T 1078—2016)的要求,对原有视频装置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确保相关视频数据上传至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强化对相关车辆和驾驶员实时动态管理。
6.加强车辆运行监测。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智能视频装置的使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动态主体责任;要通过智能视频装置重点对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速行驶等不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实时预警提醒和自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综合分析运用智能视频装置采集的违法违规数据,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加强针对性安全教育,严肃教育、处理违法违规多发的驾驶员,情节严重的及时调离驾驶岗位。要大力推广第三方动态监测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安全管理专业化解决方案,提升动态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7.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员驾驶行为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时间和行驶速度驾驶车辆,不得**速**员、疲劳驾驶车辆、行车过程中接打电话或抽烟等,不得干扰、遮挡、破坏智能视频装置。运输企业要督促驾驶员按照智能视频装置的语言播报提醒,及时自我纠正各类不安全驾驶行为,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规范驾驶,文明行车。
(三)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
8.制定安装改造工作方案。要在调查摸底和座谈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改造方案,明确安装时间节点、技术要求和**措施,分步骤、分批次推动城市公共汽电车安装防护隔离设施。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完善资金**政策、规范客车检测。
9.规范防护隔离设施技术要求。研究制定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规范安装标准、尺寸等要求,确保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隔离设施后,不应对驾驶员正常驾驶操作、调节座椅、观察后视镜、倒车镜等驾驶操作产生干涉或影响,驾驶员应能够通过护围门观察到右侧前乘客门区域、刷卡机、机、右外后视镜,不得影响安全视线;驾驶区域安全防护装置应设置为单侧开启锁止。
四、行动要求
(一)强化组织。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制定细化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任务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措施,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做好宣传引导和动员部署工作,充分调动道路运输企业参与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氛围。
(二)强化进度安排。专项行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1.阶段:动员部署。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制定印发本地细化落实方案,开展全面动员部署和宣传引导。
2.*二阶段:全面推进。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地方和运输企业制定具体安装改造方案,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积极的地方或企业进行约谈,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每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3.*三阶段:总结评估。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评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问题,总结经验,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报告。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跟踪,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定期通报行动开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不重视、推动缓慢的,及时约谈通报,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四)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向当地汇报,从油补退坡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智能视频装置和驾驶区域防护隔离设施的安装予以支持引导,加大资金**力度。
(五)强化总结应用。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活动开展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评估,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构建完善道路运输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JT/T 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网约车智能车联网终端设备交通部794认证
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传输,提高网约车行业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包括交通运输部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简称部级平台),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省级平),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简称城市平台)。
*三条 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条 交通运输部各级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规范本企业网约车平台的运行管理和数据传输工作。
*二章 数据传输
*五条 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及时录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将运政信息系统与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实时传输更新相关许可信息。
*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自次日零时起向部级平台传输相关基础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运营数据。
*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数据信息的规范化管理,所传输的网约车运营服务相关数据,应直接接入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不得通过第三方平台或系统直接传输。
*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至部级平台后,由部级平台将数据实时转发至相关省级平台及城市平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
*九条 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工作机制,专人负责数据传输工作,明确与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对接工作的责任人、业务人员与系统技术人员,并告知相关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上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
*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造成系统故障,无常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告知相关网约车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故障排除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将漏传数据补传,并提交处理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过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级平台系统安全的,部级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停技术接入和数据传输;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章 传输质量要求
*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确保数据传输质量。
*十五条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确保其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相关数据字段内容齐全完整,不遗漏信息及字段。
(二)数据规范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字段内容在元素名称、字段名称、数据类型、字段长度、取值范围、数据精度、编码规则等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
(三)数据及时性:网约车平台公司基础静态信息变更的,应于变更后内将信息传输至部级平台;订单信息、经营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应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300秒;定位信息实时传输延迟不得**过60秒。
(四)数据真实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内容应真实有效,基础静态信息、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关联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应正确、真实和完整。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794-2011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的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车载终端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车载终端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暂停其审验。
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装的车载终端必须接入符合技术要求的系统平台。系统平台如不符合《平台标准》的,要按《平台标准》技术要求尽快进行改造。在系统平台改造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有业务不受影响,并确保各级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各系统平台的改造工作,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
2011年7月24日交通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所有客运车辆新车在8月1日之前必须安装车载GPS系统,12月31日之前原有车辆也必须完成GPS系统的安装。目前对客车GPS定位系统的具体安装时间已经做出了具体时间的要求,对车辆视频系统则还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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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安委会办公室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安委会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深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研究部署落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反弹势头。
会议强调,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规范约束驾驶行为,加强车辆检测维修,防止带病上路;“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系统,实施有效,确保安全行驶。统一规范公交车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安装标准,推动现有公交车全部加装、限期整改,新出厂公交车按新标准安装。
两客一危”车辆要全部安装智能视频系统交通部794认证
IOV114按:不知道这个智能视频设备是不是就是指基于视频的主动安全防控设备,但从现在的情势来看,应该就是,交通运输部在8月底发布过《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鼓励支持道路运输企业在既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上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两客一危”车辆应前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实现对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的自动识别和实时报警。
在另一份交通运输部未公开征求意见的文件中,曾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单程运营里程800公里以上客车、省际旅游包车、所有在营卧铺客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罐车全部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但此文件一直未公开,所以交通运输部一直没有正式发文要求“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即便在浙江、湖北省的政策都提到了以2019年底为时间节点,但IOV114也一直无法确认正式文件是否已经下发到各省市运管局。
此次安委会的表态,就基本确认该文件已经下发,或即将印发。也就是说,在2019年年底前,所有两客一危车辆都应安装智能视频报警装置,如果没有大的修订,2019年前完成90%以上安装任务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给这些省份“以奖代补”,不再直接补贴,而是以规模和效益来做奖励考核。
另外,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报警技术的通知》中,附有一个《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报警装置技术规范(暂行)》,想必该规范,也将升级为行业标准,而且应该不会让我们等多久。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565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JT/T 809-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JT/T 1077-2016《道理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JT/ T 905-2014《出租管理信息系统》———* 2 部分:运营设备
本公司是电子及电器产品安全(Safety)、电磁兼容(EMC)、有害物质认证(RoHS)、无线电通讯认证测试和代理、电池产品的测试和认证代理的服务机构,集团公司目前拥有相当规模的安全、电磁兼容、电池、有害元素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本公司实验室是严格按照, CNAS-CL01:2006 (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且遵循“公正、科学、准确、诚信”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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